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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民法典宣传月丨民营企业家必须掌握的三项核心权利与诉讼策略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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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施行已逾五年,其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已从立法承诺走向司法实践。本文从大量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实务视角出发,为企业家和管理者梳理民法典赋予的三项核心权利——平等地位权、合同公平权、债权优先权,深度解读各地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的不同裁判倾向,并提供可落地执行的诉讼策略与合规建议。

关键词: 民营企业家;民法典;格式条款;优先受偿权;诉讼策略;营商环境


当企业经营者拿着一份签好的合同,或者一份败诉的判决书找到律师,苦于无泪的诉说:“这明显不合理,为什么是我们输了?”

问题很多时候出在一个共同的根源上:企业经营者们凭借商业直觉判断公平与否,却忽视了法律规则中“战场选择”与“证据规则”的决定性作用。

民法典以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给企业提供的保护是真实且最基础,但如何把这些纸面上的权利,变成账户里的现金流,变成企业的安全垫,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认知逻辑和操作体系。



一、三大核心权利:民法典赋予民营企业的“硬核保护工具”

民法典为民营企业提供的保护,并非模糊的“保护伞”,而是三项可清晰识别、主动运用的“法律武器”。每一项权利都有明确的法条支撑、司法判例佐证,关键在于企业主是否会用、善用。


(一)平等地位权:打破“身份差异”,实现实质公平

民法典第206条第3款、第20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不是一句政治口号,而是企业主可直接主张的权利。实践中,最常见的场景是地方政府因政策调整,单方面撤销税收优惠、土地出让承诺等,导致企业投入无法收回。此时,企业并非只能被动接受,而是可依法起诉,要求政府承担补偿责任。


【典型案例】

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诉古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及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福建爱乐公司与古田县政府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投入1.2亿元竞得土地并开展项目建设,后县政府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由叫停项目、收回土地,却未合理补偿。企业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县政府支付3.02亿元及利息,二审经调解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彻底化解纠纷。


【裁判规则】

政府可基于公共利益调整政策,但必须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为代价,不得将政策调整的成本转嫁给民营企业独自承担。


【企业实操要点】

留存所有与政府往来的函件、会议纪要、批示文件、招商协议等,这些不是“废纸”,是主张“信赖利益损失”的核心证据;一旦遭遇政府单方违约,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切勿拖延错过维权时效。


(二)合同公平权:撕破“行业惯例”,拒绝不公平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至第498条构建了完整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核心规则的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为大企业),若条款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相对方(民营企业)可主张该条款不成立或无效。

企业经营中,最易遭遇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就是“背靠背”付款(总包商约定“甲方付款后,我方再向你方付款”),这类条款将回款风险单向转移给议价能力弱的供应商,司法实践中已被严格审查,大量判例支持否定或限制其效力。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批复,明确“背靠背”条款无效,进一步强化了对中小企业的保护,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对该类条款的治理已上升到法律层面。


【典型案例】

某通讯公司诉某民营商户服务合同纠纷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双方签订的格式协议约定,商户单方违约需扣除全部保证金、手续费,另行支付5万元违约金,而通讯公司单方违约却无任何责任约定。商户违约后,法院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明显加重商户责任、权利义务不对等,且通讯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判决该条款无效,酌定商户支付3万元违约金。


【裁判规则】

格式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若双方议价能力悬殊,法院可依职权审查条款效力,矫正显失公平的约定,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实操要点】

签署制式合同时,重点识别“风险单向转移”条款(如无责免责、高额违约金、模糊付款条件);对不合理条款,务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邮件、函件均可),留存异议证据;若已签署不公平条款,可在诉讼中主张条款无效或要求法院调整。


(三)债权优先权:守住“血汗钱”,优先实现债权受偿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这是建筑施工类民营企业的“救命条款”。在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的场景中,施工方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大部分银行抵押权——也就是说,即便项目被抵押,施工方也能优先拿回自己垫资建设的工程款,避免“血本无归”。

该权利有严格的期限限制: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错过该期限,优先权自动丧失,无任何补救余地。


【企业实操要点】

项目出现付款拖延时,财务部门与法务部门立即联动,发送书面催告函锁定应付日期;在18个月期限内,通过协商折价、诉讼保全、申请拍卖等方式行使优先权;切勿因“协商无果”拖延,期限届满后,法律将不再提供优先保护。



二、读懂各地法院的“裁判说明书”:诉讼战场怎么选


律师圈有句话:“案子在哪里审,有时比案子本身更重要。”不是说法不统一,而是各地法院因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不同,形成了各自的裁判倾向。企业家不需要成为法律专家,但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做好管辖安排。

A类地区(如重庆、四川)——“主动纠偏型”

法官对“店大欺客”现象敏感,对格式条款审查严格。如果你长期受制于大型企业的不公平条款,在这些地区起诉,挑战成功的概率显著更高。策略:议价能力弱时,在合同中约定由这类地区法院管辖。

B类地区(如浙江、上海)——“效率优先型”

案件量大,法院注重解纷效率,推行在线诉讼、调解前置等机制。如果你的核心诉求是“快速拿回钱”,这类地区是最优选择。策略:交易对手在这类地区时,可顺水推舟接受当地管辖,纠纷发生后主动利用多元解纷机制。

C类地区(如西安等产业转型城市)——“生存保障型”

法院会更多考量社会效果——职工就业、地方经济稳定等。如果你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或本地有重要影响力,法院会更倾向于推动调解,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策略:经营困难时主动寻求调解,由律师将“企业继续生存”转化为法院可接受的法律与社会双重论证。



三、给企业家的四条行动指南:把法律变成您的竞争力


理解了武器,看懂了战场,最后给出四条可以直接落地的行动指南。

第一,把“管辖条款”当作谈判筹码。 签订重大合同时,不要默认接受对方提出的管辖法院。与您的律师讨论,根据您的诉求——是求公平,还是求速度,还是求生存——选择对您更有利的地区。这是法律赋予您的合同自由,是您应该善用的谈判筹码。

第二,把“留痕”刻进业务流程。 大多数败诉的案子,不是输在法理上,是输在证据上。从今天起,要求您的团队:所有重要沟通必须邮件确认,所有口头承诺尽量书面固定,所有履约障碍第一时间发函留证。这些“痕迹”,是您行走商场的护身符。

第三,严守“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行使期限,是刚性规定。一旦项目出现付款异常,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应第一时间联动,启动催告程序,锁定应付日期,确保您的优先权不被时间窗口湮灭。

第四,在正确的时间引入律师。 很多企业家习惯了在“出事”之后才找律师。但我的建议是,在签合同之前,在出现付款逾期的早期,在对方第一次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的时候,就让律师介入。那时候,律师能为您提供的不是“救火”,而是“防火”,成本最低,效果也最好。


四、结语


民法典不会自动为民营企业“兜底”,其生命力在于企业主对权利的清晰认知和主动运用。 “靠关系、碰运气”的时代已过,主动了解法律规则、善用法律工具,让民法典成为企业经营的“安全底线”和“竞争优势”,企业才能在不确定的商业环境中,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