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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案(案号:(2026)京73行初169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入审理程序,引发市场关注。据开庭公告显示,该案定于2026年9月2日开庭审理。作为一家以扫地机器人、智能生活电器为主业的上市公司,科沃斯此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再次将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确权争议推至公众视野。(来源:新浪财经《科沃斯诉国某行政纠纷案2026年9月2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01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不只是“纠错”,更是企业战略工具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不予注册、无效、撤销等决定,直接影响企业的权利边界和市场竞争地位。这类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企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此,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王召峰律师进行了分析。
第一,行政诉讼是企业穷尽行政救济后的司法出口。
王召峰律师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商标的授权与确权机关,其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或撤销注册商标等决定,对企业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企业在经过复审等行政程序后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第二,提起诉讼往往具有多重功能。
王召峰律师分析,除纠正错误行政决定、保护企业专利或商标权利外,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还具有明显的战略价值:一方面可以延缓竞争对手的确权进程,在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中为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谈判争取时间;另一方面也能为企业产品争取市场空间,并在商务谈判中增加筹码。
第三,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案件最容易走到行政诉讼。
王召峰律师比较了几类典型商标行政案件的诉讼潜力:从程序路径看,商标无效宣告通常可直接起诉,无需经过复审(依职权宣告无效除外);从审查范围看,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可围绕绝对事由、相对事由、程序违法等多种事由提出主张,可诉空间最大,因此最容易进入行政诉讼;撤销案件次之;而驳回复审案件审查范围相对较窄,可争议事项有限,进入行政诉讼的动力和空间相对较小。
第四,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存在三类典型风险。
王召峰律师强调,像科沃斯这类科技企业,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保护上各有“暗礁”。专利方面,需警惕侵权风险、重复授权与从属专利风险,以及专利撰写质量不佳导致保护范围过窄或过宽的问题;商标方面,要重视商标抢注与在先使用抗辩风险,避免延续性注册的误用;商业秘密方面,则要确保保密措施到位,并建立覆盖员工入职、在职、离职全流程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02不同主体,该如何应对与布局?
知识产权行政纠纷的背后,往往是企业对核心资产和市场地位的争夺。不同立场的主体,应对思路各有侧重。
1.如果你是权利受损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不利决定,应首先梳理是否已穷尽复审等行政救济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起诉前要明确诉讼目标——是单纯纠错,还是配合侵权诉讼、商业谈判等整体策略,据此组织证据和诉讼主张。
2.如果你是案件利害关系人:
在商标无效宣告、专利无效宣告等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与你密切相关,即使未参与行政程序也应积极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提交证据并发表意见,防止自身权益在他人诉讼中被忽视或减损。
3.如果你是科技企业管理者:
应将知识产权布局前置到研发和市场决策中。研发立项和产品上市前进行专利侵权风险评估;建立“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注册策略并保留使用证据;对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采取物理隔离、访问限制、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多重保护措施,避免“有创新、无保护”的被动局面。
03写在最后
科沃斯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案,看似是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个案争议,实则折射出科技企业在创新竞争中面临的真实困境:一项专利或商标的存废,可能直接决定产品能否上市、品牌能否延续。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因此不仅是纠错机制,更是企业维护市场地位、争取战略空间的重要工具。对科技企业而言,与其在确权争议发生后被动应诉,不如在研发、品牌、合规的每一个环节提前布局,把知识产权从“成本项”变成“护城河”。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王召峰律师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具备深厚的技术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业务。
王召峰律师专注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尤其是对商业秘密法有深入研究。在民商事领域,承办过数起疑难合同纠纷案件,为多家科技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知识产权权领域,办理过多起侵犯专利权、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