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2026年6月,吉林长春一名49岁老员工董某因在工厂厕所吸烟被公司辞退,随后起诉索要二十余万元经济赔偿金,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员工在禁烟区吸烟,公司能否直接开除?未作警告就辞退,是否处罚过重?法院的判决,再次把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推到了台前。(来源:光明网《49岁男子工厂厕所内抽烟被辞退,索要20余万元赔偿金》)
01律师观点:解除劳动合同,既要合法也要合理
企业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法院到底会怎么审?对此,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王利勇律师进行了分析。
第一,合法是底线,合理是实质审查。
王利勇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合法”与“合理”两个层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企业《员工手册》已明确厂区禁烟区吸烟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备合法性基础。但司法实践中,仲裁和法院通常还会对解除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避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脱节。
第二,企业性质决定“直接辞退”是否合理。
王利勇律师分析,同样的吸烟行为,在不同类型企业中的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如果企业从事化工、木材加工等重点防火行业,员工作为老员工应深知火灾爆炸风险,即便没有规章制度,也可能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但如果企业是五金加工等风险等级较低的行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缺乏比例原则支撑,此时警告、扣减绩效等较轻处罚更能实现管理目的。
第三,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王利勇律师强调,有效的规章制度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合法合理,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过度限制劳动者基本权利;二是制定程序合法,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持续、有效地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最好的方式是发放给员工并签收,确保员工随时可查阅。
第四,老员工的“明知故犯”会影响合理性判断。
王利勇律师认为,如果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在厕所吸烟,或员工此前因类似行为受过处理,再次违纪就属于“明知故犯”,法院更倾向于认定解除合理;反之,如果制度模糊、区域标识不清,员工可能构成“无心之过”,法院则会更多考虑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举证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王利勇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要证明:解除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客观真实、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解除程序合法(如已征求工会意见)、证据来源合法且与解除事由直接相关。
02一根烟的教训:用人单位、劳动者、HR该怎么做?
这起案件不只是法院如何裁判的问题,更是一道企业用工管理的现实考题。用人单位、劳动者、HR或法务,各自该从中学到什么?
1.如果你是用人单位:把规章制度做扎实,解除流程留痕。
制度时确保内容合法合理、程序民主协商、公示持续有效;解除员工前固定违纪证据,履行通知工会等程序,避免“先解除、后补证据”。
2.如果你是劳动者:了解制度、理性维权。
入职时主动查阅《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对“一次违纪即解除”等过激条款保持警觉;被解除时要求企业说明理由和依据,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
3.如果你是HR或法务:建立制度定期审查机制。
对规章制度中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合规审查,避免“迟到三次开除”“违反一次就解除”等因缺乏合理性而被法院否定的风险条款。
03写在最后
长春这起案件看似是一根烟引发的风波,实则折射出劳动关系中一个长期存在的核心问题:企业管理的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之间,如何找到平衡?
法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正常管理的前提,严重违纪行为可以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但同时,法律也对解除行为保持审慎,要求企业证明制度合法、程序合规、处罚相当。对员工而言,“大家都这么做”不是免责理由;对企业而言,制度再严格,也必须经得起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检验。
归根到底,合规用工不是企业的负担,而是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只有制度清晰、程序正当、处罚适度,企业才能在维护管理秩序的同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律师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