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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快评丨贪贿案件新司法解释落地:原始股、雅贿、斡旋受贿的认定规则与各方应对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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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入股、突击代持、字画雅贿——这些隐蔽的利益输送方式,今后如何认定有了明确规则。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共24条的司法解释聚焦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认定,7月以来在实务界持续引发讨论。(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党纪法规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01


隐性腐败的认定,细在哪些地方






这部司法解释针对的多是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情形,相关规定直接影响个案中罪与非罪、数额多少的认定。对此,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诉讼领域的武忙生律师进行了分析。




第一,预期收益型股权贿赂有了专门的数额认定规则。




武忙生律师指出,《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已变现的按实际获利认定受贿数额;尚未变现的,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与实际支付对价的差额计算。这意味着,低价入股、突击入股、保本投资、权力型代持等安排,即使尚未套现,只要行为人对股权形成实际支配,即可能构成既遂;自行出资也不能当然阻却受贿的认定。




第二,民营企业高管同样可能因收受原始股预期收益入罪。




武忙生律师分析,《解释(二)》第八条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不再做任何倍数放大,普遍降低了入罪门槛。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收受定向配售的原始股预期收益,同样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是罪名与管辖机关不同——前者由公安机关侦查,后者由监察委员会调查,审查中更注重区分正常商业投融资与隐性利益输送。




第三,多种隐性腐败形态被穿透认定。




武忙生律师认为,《解释(二)》对实务中争议较大的几类情形统一了裁判思路:字画、玉石、贵金属等“雅贿”,先鉴定真伪、再认定价格,受贿人事先授意购买的按行贿人实际出资认定数额;斡旋受贿中,明知存在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谋利,未联系他人、事项未办成均不影响定罪。

武忙生律师分析,中间人仅牵线撮合的,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深度共谋、参与赃款分配的,则可能按行贿或受贿共犯论处;以单位名义行贿但利益归个人的,不成立单位行贿罪,按自然人行贿处理。穿透投资、商事、福利等表面形式,判断财物对价是否指向公权力,是贯穿始终的裁判逻辑。



第四,行贿人从严与从宽的边界更加清晰。




武忙生律师强调,《解释(二)》延续“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导向: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在生态环保、金融、医药、社保等重点领域行贿、长期围猎公职人员的,从严惩处;而被索贿且未获取不正当利益、追诉前主动交代、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宽。其中第二十一条细化了自首认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积极退赃”的具体情形,亲友代为退缴的,也视为本人积极退赃。











02


三类主体,各自该做什么






规则已经落地,不同处境的读者,合规侧重点并不相同。




1.如果你是民营企业及其高管:




尽快建立或检视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重点覆盖商务接待限额审批、第三方居间人准入尽调与廉洁协议、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等基础环节;针对股权投融资增设专项审查,核查估值公允性、出资是否足额、风险是否共担,禁止向交易对手定向配售原始股;合规培训、审批凭证、调查处置全程留痕,既是日常管理的证据,也是未来争取合规从宽的基础。




2.如果你是国企及国家工作人员:




认清“支配即既遂”的规则变化,对低价入股、保本代持、挂名分红、雅贿馈赠等安排保持高度警惕,不要心存“未变现就不算受贿”的侥幸;面对请托事项与财物往来交织的情形,及时拒绝、退还或上交,并保留相关记录;一旦涉案,如实供述、配合调查、主动退缴是法定的从宽路径,越早启动越有利。




3.如果你是行贿风险方或涉案当事人:




立即停止串供、转移资产、隐匿证据等加重情节行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犯罪较轻且对查办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依法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积极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及收益,或配合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争取认定为“积极退赃”;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围绕行受贿合意、数额计算、既未遂形态等关键事实组织有效辩护。











03


写在最后



从2016年解释确立“数额加情节”框架,到此次《解释(二)》补齐预期收益、真伪鉴定、穿透追缴等规则空白,惩治腐败的刑事法网正在从现金贿赂延伸到股权、期权、雅贿等隐蔽利益输送。对企业而言,廉洁合规不再只是形象要求,而是刑事风险防控的底线;对个人而言,利用权力换取投资机会的空间正在被逐项封堵。认定规则越精细,各方对行为后果的预期就越清晰——对腐败行为是警示,对守法经营者是保护。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第十一条 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掌握的被调查人贪污贿赂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


第二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积极退赃”:(一)全部退赃的;(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赃款赃物的。


应犯罪分子要求或者经犯罪分子同意,犯罪分子亲友自愿代其退赃,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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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忙生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经济法专业)。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诉讼二十余年,专注于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及重大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并为多家企业及家族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