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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请托”行为的六大裁判观点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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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家长以为花钱托关系就能帮孩子上好学校,有的当事人以为花钱托关系就能帮自己达到目的,从而盲目给付他人大额请托费用,最后事没办成,钱也很难要回来。

作者通过检索相关司法判例后发现,在目前司法实务中,根据不同的“请托”情况,各地法院有以下不同的裁判观点:

1.受托人构成不当得利;

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4.受托人涉嫌违法或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裁定驳回起诉;

5.受托人构成诈骗罪,判决将赃款返还被害人;

6.双方构成行贿或受贿犯罪,没收涉案款项。

本文将梳理相关规定及相关判例,具体讨论“请托”行为的效力与责任认定。

- 探讨 -

一、受托人构成不当得利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认定不当得利需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相关判例

在(2020)川01民终928号判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某(被告)一面主张案涉5万元系魏某(原告)归还其借款,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又一面主张魏某为孩子入学请托支付的款项系“不法原因给付”,胡某的两项上诉理由相互矛盾,也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因胡某取得案涉5万元于法无据,一审认定胡某应当向魏某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小结

受托人收取入学请托支付的款项进行不正当的操作,以达到花钱取得学籍注册的目的,明显具有非法性质,其获得请托费用没有合法根据,请托人有权要求返还。

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相关判例

在(2021)渝05民终2395号、(2020)湘0723民初1350号、(2020)鄂0116民初5331号、(2020)苏11民终741号、(2019)苏1191民初990号、(2018)新01民终1241号判例中,法院认定请托入学的相关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了教育公平及招生公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相关委托合同无效,受托人应当返还委托人支付的请托款项。请托人存在以非法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亦存在过错,故对于委托期间的利息损失应由请托人自行承担。

小结

通过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事宜,违反了国家教育部门关于高校招生、学籍及文凭的管理规定,损害了其他公民同等条件下的受教育权和依法获得文凭的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相关判例

在(2019)琼01民终142号中,法院认为本案虽然涉及的是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是依附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入学关系而存在的,故柯某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柯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案例,因杨某承诺为李某的孩子办理进城就读手续,收其请托费用2万元,之后事未办成,李某将杨某起诉到法院。因此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之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以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不正当方式实现目的,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李某的上诉。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要求杨某支付借贷款项是否应予支持。正如法院审理认为的,李某并非主张的不当得利纠纷,而是按民间借贷纠纷主张的权利,其真实原因是杨某为了给李某的子女办理入学的费用,实际是一种请托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平秩序等行政规则,自始就不受法律保护。

小结

请托入学行为,扭曲了正常的竞争机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不属于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

四、受托人涉嫌违法或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相关判例

在(2020)豫01民终16657号判例中,法院认为,李某承诺姚某涛为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姚某桐办理“西枫杨”中学的小升初入学手续并收取姚某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涉嫌违法或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上诉。

小结

涉及到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诉称的经济纠纷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关键在于经济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在一系列请托过程中,受托人收取款项的行为本身与涉嫌的经济犯罪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经济纠纷仅与涉嫌的经济犯罪存在牵连关系,经济纠纷应当继续审理,有确切证据证明案涉法律关系的认定和裁判应以经济犯罪的处理为前提的,可以中止审理。

五、受托人构成诈骗罪,判决将赃款返还被害人

相关规定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

相关判例

在(2020)琼01刑终69号、(2019)苏0106刑初431号、(2018)京0108刑初849号判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找关系能够搞定小孩上学等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款项,构成诈骗罪,法院同时判决责令被告人退出赃款,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小结

通过向学校领导请吃送礼等方式请托入学,该方式自始不可能办理成功,受托人隐瞒事实真相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获取巨额财物,属于诈骗犯罪行为,社会危害严重。

六、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规定

《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18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388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9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相关判例

在(2016)京02刑初119号判例中,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苏某用担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天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的请托,为上述公司的工程建设提供帮助,为徐某亲友的孩子违规上学提供帮助,为此,多次收受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40万元。

徐某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刑事拘留、逮捕。被告人苏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苏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2018)粤0112刑初201号判例中,被告人何某多次利用其兄长邓某(广大附中校长)的关系,承诺或实际为本案事实认定的35名不符合入读条件的学生违规办理入读广大附中,并违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达人民币2679999元。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并追缴被告人何仁高的全部违法所得2679999元,上缴国库。

小结

花钱请托上的学校,收受利益的一方将有可能构成受贿罪,而“学托”包括花钱的家长,则有可能构成行贿罪。受托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实际或者承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请托人财物,被请托人的行为即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结语 -

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上好学校,为今后的成才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心情可以理解,但国家的招生政策依据考生的成绩等指标采取择优录取,受托人为不符合入读条件的学生违规办理入学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或家长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切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支付请托费用或行贿,避免上当受骗或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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